找好久終於讓我找到超想買的【UDR】雙專利HA膠原蛋白粉(x6盒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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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













期間限定





商品訊息特點



品牌名稱
Q彈美肌推薦成份
  • 膠原蛋白
  • 玻尿酸
劑型
  • 粉劑
適用族群
  • 全族群
品牌國家
  • 台灣
禮盒包裝
健食字號






◆商品名稱:《UDR》雙專利HA膠原蛋白粉x6盒
◆商品成分:雞胸軟骨萃取物(含玻尿酸、二型膠原蛋白、軟骨素)、膠原蛋白(含胜月太)、紅藻萃取物(含蝦紅素)、紅石榴、蒟蒻抽出物(含賽洛美)、乙醯葡萄糖胺、麥芽糊精、乳糖、水蜜桃濃縮粉
◆商品容量:每包3000毫克±5%/包(粉劑),共30包/盒
◆商品重量:90g
◆食用方式:每天1次,請於晨起空腹直接倒入口中食用1~3包,或可將粉包任意加入飲品、牛奶、熱咖啡、熱湯裡食用(冷熱不拘),亦可睡前空腹再補充
◆保存方式:請放置於陰涼乾燥處且避免陽光直射,開封後盡早食用以免受潮
◆注意事項:
1.對海鮮過敏者或過敏性體質者,請先洽詢醫師或營養師
2.孕婦或授乳婦可食(平日有過敏者護先詢問醫師建議
◆產地:台灣
◆保存期限:三年(為保產品新鮮請於拆封後盡速食用完畢)
◆製造日期/有效日期:詳見盒面標示
◆營養成分標示(每一份量):
熱量:10.8大卡
蛋白質:0.5公克
飽和脂肪:0公克
反式脂肪:0公克
碳水化合物:2.3公克
糖:1.2公克
鈉:1毫克
食藥署規定成人每日營養成份參考值:熱量2000 大卡、蛋白質60 公克、脂肪60 公克、飽和脂肪18 公克、碳水化合物300 公克、鈉2000 毫克
◆食品添加物:無
◆製造商名稱:磐石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◆製造商電話:0800-058-236
◆製造商地址: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229巷15號
◆投保產品責任險字號: 1001ML002273
◆食品業者登錄字號: F-128753043-00000-5
◆本商品已投保富邦產物保險伍仟萬元整
◆退貨條件: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可辦理退貨,商品一經使用或拆封即不可退貨,退貨必須保留紙箱及商品組合之齊全及完整性
《食品》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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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統蔡英文13日接見英國「台英國會小組」共同主席史蒂爾勳爵(Lord Steel of Aikwood)訪問團一行,她在致詞時先慰問上個月倫敦西敏寺爆炸案的受害者,並期望未來台英兩國可以簽署自由貿易協定,並歡迎更多英國企業來台投資。

蔡英文表示,近年來台灣與英國在共同價值的基礎上,雙邊互動頻繁,近一年來,包括倫敦金融城市長茅杰飛勳爵(Lord Mountevans)、英國國際貿易部副部長韓斯(Greg Hands)、英國首相對台貿易特使福克納勳爵(Lord Faulkner),以及英國氣候變遷特別代表金恩爵士(Sir David King)等人,都陸續訪問台灣。在國會交流方面,去年有三個英國國會議員團來訪,我國立法院「台灣-英國國會議員交流協會」也於去年9月訪英並受到盛情接待。

同時,史蒂爾勳爵是台灣的老朋友,去年也曾率團來參加蔡英文的就職典禮,她除了表示感謝,也相信這是未來進一步發展台英關係的良好基礎。

蔡英文表示,雙邊經貿與投資是台英雙邊關係中重要的一環,英國是台灣主要貿易夥伴之一,是台灣第5大投資來源國,對台灣的經濟發展十分重要。在英國尋求跟各國強化經貿關係之際,台灣身為全球產業供應鏈的重要成員,相信雙方在傳統及創新產業上,將有許多合作的機會。

蔡英文強調,台灣是海島國家,我國政府推動自由貿易的立場不變,希望未來台英兩國能簽署自由貿易協定,也歡迎更多英國企業來台投資。她指出,英國是歐洲第一個給予台灣免簽待遇的國家,在推動對台關係上,向來扮演領航者的角色,兩國不論在文化、教育、觀光等方面的交流,都深具發展潛力,希望未來能進一步強化合作,深化兩國關係。



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「台大宅王」張彥文當街砍死前女友一案,一審判處張男無期徒刑;今(11)日二審,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張男有期徒刑21年6月、褫奪公權6年,全案判決理由全文如下。

主文:

原判決關於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、民國103年9月22日恐嚇危害安全罪、殺人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。張彥文犯強制罪,處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,扣案鈦鋼刀1把沒收。又犯殺人罪,處有期徒刑15年,褫奪公權6年,扣案鈦鋼刀1把沒收。被訴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,無罪。其他上訴駁回。

原判決撤銷之理由:

一、 被告於103年9月22日係基於將A女帶回原租屋處之意,趨前以手摟住A女肩膀,以持刀為由,恫嚇A女,阻其離去,妨害A女之行動自由,應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,原判決疏未審酌前情,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,即有未合。

二、 被告就殺人罪部分,業與A女父母達成和解,並依約履行中,經告訴代理人具狀表示: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,對刑事審判部分,告訴人業已表明請法院依法審判外,別無其他意見,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後態度與告訴人意見,作為該罪之量刑事由。

三、 被告被訴妨害秘密罪部分,其行為與犯罪結果地均在我國領域外(日本國大阪府大阪市),且所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,亦非刑法第5條、第6條列舉之罪,且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是其行為應屬不罰,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。

量刑審酌:

一、被告面對分手壓力,在2週的時間內,先後於日本旅遊期間,違反A女意願,強制性侵A女2次;等到返國並搬離A女租屋處後,復侵入A女住處,離開時又恐嚇A女,導致A女身心受創,惶惶不安,因而在友人協助下,另行尋覓租屋處所。詎料張彥文仍未能罷休,執著與A女當「最後一天的男女朋友」之單方想法,在103年9月22日清晨,前往A女住處附近,欲使A女配合返回原租屋處,遭A女拒絕後,憤而殺害A女,造成永遠無法回復之損害結果,並使A女家屬承受難以弭平之痛。

二、 被告下手殺害A女後,當場持刀自殘,造成自己頭皮、頸部 、四肢及軀多處切割傷,其在暴怒下,殺害A女後企圖自殺之行為,經鑑定認為以其行為模式、人格特質與相關鑑定資料,亦帶有悔恨情緒。

三、 被告在前開事發1週前,即在與友人之臉書對話中,反覆訴說與A女間之相處情形、自己失落難過的心情,並表示願意付出任何代價挽回,甚至不計時間,等待復合之可能。此外,被告亦在訣別信中,大篇幅向A女傾訴心意,細述彼等相識、交往細節及日期,一再表示,對於過去交往時光之眷念,足見被告確實深受感情所困,難以自拔。

四、 被告當街砍殺A女致其受有銳創傷47處,復於殺害A女後親吻A女下體之行為,雖屬駭人視聽。然此種殺害親密伴侶後自殺之行為,分為兩種:其一,經常發生在年紀較大者,當男性擔任照顧者,卻遭遇身體健康惡化、經濟困難等無法良好照顧其女性親密伴侶時,導致親密關係受到威脅時,該男性照顧者可能殺害其女性親密伴侶後自殺。其二,基於加害人對於被害親密伴侶之控制欲,若加害人具有憂鬱、情感上依賴,當其感受到親密伴侶關係受到威脅(來自於不忠、嫉妒、排斥或分手等),則可能誘發此種殺害親密伴侶後自殺之行為,本案被告情形即與後者類型符合。

五、 A女致命傷口共有6處,另有41處大小不一之傷口,為典型之「過度殺戮」行為。而依目前實證研究資料認為,對於被殺者不必要或過度的身體傷害,其可能原因包括:(1)加害人具有嚴重之反社會人格特質;此類人士犯罪時,具有特定目的性,欠缺憐憫心,可能為了追求刺激或快感,而對於被害人使用各種凌虐手段。(2)個人暴怒之展現,只是導致暴怒原因不一而足。本案被告在與A女分手之前,自覺付出甚多,但遭A女輕忽,甚至感受到A女的排斥與厭惡,內心開始怒意之醞釀,並在日本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行為後,結合自責情緒,怒意仍持續累積,直到A女斷絕被告之網路聯繫,被告又觀察到A女由男性友人接送,終在最後欲與A女為親密行為(最後一天的男女朋友)之願望遭A女抗拒而破壞後,做出暴怒之攻擊殺人舉動,並有過度殺戮行為。核其殺害A女之行為,應屬後者之暴怒展現,而非具有嚴重之反社會人格。

六、 被告係因人格特質、後天學習之被動攻擊行為模式,及以掌控、性幻想、暴力方式處理與A女之關係,再加上其過去常以自殺面對生命之不順,因而犯下本案之罪。

七、熱賣 經鑑定人綜合HCR- 20架構與結構式臨床判斷,暨被告過去並無傷害等行為紀錄,認被告暴力殺人之未來再犯之風險較低。

八、 綜合文獻理論所描述之殺害親密伴侶後自殺企圖行為之成因,包括被告過往之家暴受害經驗影響其與他人之依附關係, 目睹家暴之社會學習經驗,皆對於被告人格特質之養成具有重要關係,在針對導致被告行為模式之各種可調控因子進行介入時,精神治療或心理治療仍有修正被告未來行為模式之可能。

九、 被告已就殺人罪部分,於105年8月22日與A女父母以1,145萬元(不包含犯罪被害補償金所給付)成立和解,其中450萬元係當庭交付台灣銀行即期支票1紙,餘額695萬元,則自106年3月1日起,分695期,於每月1日以匯款方式給付1萬元,至全部付清為止。另就被害人補償金部分,則與參加和解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和解,並依和解內容於105年8月23日匯款60萬元、106年2月22日匯款58萬1,394元至中央銀行國庫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帳戶。

十、 綜上,審酌被告前無刑事案件紀錄,素行非惡,並斟酌上開事由,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,犯罪時所受刺激、犯罪手段、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、品行、與A女關係、犯罪所生危害暨其犯後供認錯誤,並在家人援助之情形下,極力與A女父母就殺死A女之損害賠償部分,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,就被告犯強制罪部分,判處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以1,000折算1日;犯殺人罪部分,判處有期徒刑15年,並依其犯罪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,爰予宣告褫奪公權6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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